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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审批条件
发布时间:2023-10-23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9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北京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审批条件

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条件:

  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)有与所从事的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,具备相应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技术人员;

  ()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、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、设施和设备;

  ()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、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,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;

  ()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、辐射事故应急措施;

  ()产生放射性废气、废液、固体废物的,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、废液、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。

  1、放射性同位素销售许可的具体条件(点击查看详细内容)

  2、射线装置生产、销售许可的具体条件(点击查看详细内容)

  3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许可的具体条件(点击查看详细内容)

  注: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,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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