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(1)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,应当具有中医类别《医师资格证书》并经注册后在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,或者具有《中医(专长)医师资格证书》;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,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;
(2)符合《中医诊所基本标准》;
(3)中医诊所名称符合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的相关规定;
(4)符合环保、消防的相关规定;
(5)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,不得举办中医诊所。
二、中医诊所备案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(1)《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》;
(2)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、医师资格证书、医师执业证书;
(3)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、有效身份证明、执业资格证件;
(4)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;
(5)医疗废物处理方案、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;
(6)消防应急预案。
(7)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,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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