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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建筑企业‌‌来京施工备案
发布时间:2023-11-03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9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河北省建筑企业‌‌来京施工备案

中央及外省市建筑企业‌‌来京施工备案 事项依据: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 暂行规定》(市政府第200号令) 办理时限: 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: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: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受理方式: 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: (一)受理、审查 提交材料: 1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; 2、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; 3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; 4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和三年内无 违法违规、拖欠行为的证明; 5、企业在京经营场所的证明(租期一年以上的租房协议书或 房屋产权证明); 6、在银行设立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; 7、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; 8、发包单位的发包意向文件或招标公告、投标邀请书原件; 9、技术负责人、在京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等材料复印件; 10、劳务分包企业还需提交施工队长名单,以及省级建设主管 部门出具的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情况证明。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,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 提交原件,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。 标准: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: 按照受理、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。 符合标准的,签署意见后转决定、告知人员。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允许 申请人当场更正;不能当场更正的,向申请人出具《补正 材料通知书》,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 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。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,向申请人出具《不予 受理决定书》。 时限:即时 (二)决定、告知 标准:同受理、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: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。 对准予备案的,制作《办理结果通知书》和有关文件,并 送达申请人。 对不予备案的,制作《办理结果通知书》,写明理由和申 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, 并将《办理结果通知书》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。(优异帮),本着诚信、互惠、双赢、方便快捷为企业服务,宗旨,为您提供真挚的服务。(审批不成功,费用完全退还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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